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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玉米和大豆实行临时收储

访问次数:2012-01-07 17:17:45


  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储工作。收储地继续确定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

  通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00元/斤,吉林0.99元/斤,黑龙江0.98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期限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玉米为2011年国产新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0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大豆为2011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玉米、大豆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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