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事得制(2006)第007号】
一、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种收付款业务均应集中于出纳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 第二条 公司资金使用审批权属公司总经理。特殊情况下原材料采购资金由副总经理或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第三条 所有付款业务只有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条 现金管理 1、公司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 (1)员工工资、津贴、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原则规定为1000元,若需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2、以日常3—5天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为限额,超额部分存入银行。 3、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 4、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业务支出,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据等,经手人填制《支付证明单》、《差旅费报销单》,部门主管及会计审核,经公司授权审批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五条 出纳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做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银行存款管理 (1)支票、电汇、信汇、汇票委托书等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员专人保管。凭发票、收据、证明单、合同、入库单等经部门主管及会计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开具。 (2)出纳员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簿》,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3)借支支票时,财务部必须确定支票的最大使用金额,经办人员回公司及时结交存根,财务凭以记账。 (4)不得开具跨月、年远期支票,更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5)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如有未达账款,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 第六条 定期进行资金盘点。 第七条 公司员工出差或其他收回现金,必须在回公司当天(不超过24小时)到公司财务办理交款手续。 第八条 根据销售计划编制每月资金使用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并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