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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管理制度
2007-07-21 10:19:00
第一条 管理的票据有:发票、收款收据、销售发货单、入、出库单、领料单。
第二条 购回票据按编号在登记簿上逐一登记。
第三条 发票、收款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保留存根以备查验;领用空白发票和收据必须进行登记。
第四条 入出库单、领料单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保留存根以备查验;领用时进行登记。
第五条 所有票据开具后将“存根”联报财务部核查,核销领用数。作废票据应全联保存,并用“作废”字样标明。
第六条 不按规定使用、保管、解缴票据,按造成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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