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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管理制度

2007-07-21 10:19:00


  第一条  管理的票据有:发票、收款收据、销售发货单、入、出库单、领料单。
  第二条  购回票据按编号在登记簿上逐一登记。
  第三条  发票、收款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保留存根以备查验;领用空白发票和收据必须进行登记。
  第四条  入出库单、领料单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保留存根以备查验;领用时进行登记。
  第五条  所有票据开具后将“存根”联报财务部核查,核销领用数。作废票据应全联保存,并用“作废”字样标明。
  第六条  不按规定使用、保管、解缴票据,按造成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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