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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2007-07-21 10:19:00
第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人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五条 财务工作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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