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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2007-07-21 10:19:00


  第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人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五条  财务工作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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