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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化验制度

2007-07-21 10:15:00



  第五十七条  所有原料入厂及成品出厂都必须经过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得进行。
  第五十八条  被检样品采用唯一性编号。每批样品需经质量检查。实行平行双份自检;批次在10个以上的样品,实行不同检验人员同时上岗检测,按照10%-15%的比例,编制密码内检样品和标准样品检查。
  第五十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程认真操作,准确无误地处理数据。对标准中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产品,应通过化验室主任(或质量负责人)选用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检验方法。
  第六十条  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清洁、整齐,不得涂改,测试数据的精度及误差均按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平行双份检验结果,密码检查和标样检验结果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应为初检不合格,初检不合格项目,要进行复检。
  第六十二条  检测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出现某种外界干扰(如停电等)应立即中断测试,等排除故障或干扰后,重新检测。
  第六十三条  检验结果的原始记录先由检验人员相互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填写报告单。
  第六十四条  各种原始记录和报告单统一印制编号,格式要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原始记录由检验人员认真填写,一律用钢笔,字迹要工整,不许涂改,如发生误记时,在误记处划一横杠以示无效。在横杠上方空白处更改并盖章。测量数据要按实际检测情况填写。不准伪造,不许任意撕毁。
  第六十六条  检测完毕后按标准规定的有效位数和误差理论计算结果,并签名确认。经校核者校核签名,将原始记录交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六十七条  原始记录只能作为检测记录专用。不能代替检验报告,更不准做他用,未经室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原始记录。
  第六十八条  室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原始记录的记载是否复合规定,发现不符合者及时纠正。
  第六十九条  检验报告是评定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第七十条  检验报告由专门人员根据原始记录、送检单填写,编制人员签字,交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十一条  检验报告必须用统一的检验报告用纸,字迹要工整、规范,计量单位正确,不得有任何涂抹和改写。每一步骤,经办人必须签字,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主管领导,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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