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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2007-07-21 10:14:00


 
  第七十二条  质检员根据规定,对原料、成品进行抽样,并及时将样品送给化验室的样品管理员。
  第七十三条  每采购一批原料或生产一批产品都必须取样分析并留样观察。
  第七十四条  样品的抽取应做到均匀一致,具有代表性。
  第七十五条  样品管理人员在接收时要检查样品的包装、外观和数量,并进行登记、编号,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按规定粉碎、制备,填写检测通知单,通知检测人员领取样品,并由负责人在送样通知单上签字。
  第七十六条  留存的样品要专人保管,样品应放在干燥、阴凉的留样柜中,防止生虫、霉坏或丢失。
  第七十七条  如样品在保质期内有发霉、变质、异味、发热等情况,检化验人员应通知有关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处理。
  第七十八条  被检测的样品进入流转程序时, 要办理必要交接手续。分析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将样品归还样品管理人员。
  第七十九条  原料样品应标明产品名称、进货日期、供应商;成品样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第八十条   样品留样数量应不少于200g。
  第八十一条  样品一般保留3个月,过期样品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登记、交由部门负责人签许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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