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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

2007-07-21 10:07:00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二条  新进员工必须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济阳县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

  1、未满18岁者;
  2、体质经本公司认定不合适者;
  3、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4、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5、品行恶劣,在其他单位被开除者;
  6、患有精神病,包括间接性精神病者,或有传染病者;
  7、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8、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9、被依法剥夺公民权利并尚未恢复者。

  第三条  应届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办理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条  试用期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填写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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