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二条 新进员工必须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济阳县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
1、未满18岁者; 2、体质经本公司认定不合适者; 3、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4、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5、品行恶劣,在其他单位被开除者; 6、患有精神病,包括间接性精神病者,或有传染病者; 7、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8、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9、被依法剥夺公民权利并尚未恢复者。
第三条 应届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办理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条 试用期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填写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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