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 上、下班时间按24小时制 1、上午 8:00———12:00 2、午休 12:00———13:00 3、下午 13:00———17:00 4、公司可根据季节变化或具体需要安排上、下班时间。 第七条 办公室人员每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 第八条 生产部门工作时间较灵活,工作、休息时间可根据工作量进行调整。 第九条 营销人员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及公司需要进行灵活安排。 第十条 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签字,不能委托他人代签,如有代签的情况发生,按公司的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因公出差或因故请假,不能打卡或签到时,经批准后,可不签到。 第十一条 不得伪造出勤记录。 第十二条 迟到 l、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5分钟视为迟到; 2、迟到次数按月计算; 3、全月累计迟到次数3次者,以旷工半日计。 第十三条 早退 l、下班时间未到,提前1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 2、早退两次以旷工半日论处。 第十四条 请假 1、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按请假处理,否则以旷工论处。 2、请假按天计算。请假半天扣半日工资,请假一天扣当日工资,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旷工 1、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不到职为旷工; 2、旷工以天计算; 3、一年内旷工连续3日者或累计次数达到6次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假日上班没有安排休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工人实行计件工资,法定假日除外,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上班不计作加班。 第十八条 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主管对其确认审核后始得加班。 第十九条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职者,加班不核给加班工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员工当月加班未休假的,加班工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在外的员工,不能申请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时间值班时,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值班员工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l、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须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4、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公司交办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员工值班安排由总经办编排,于值班的前一日下午下班前将值日者姓名写在值日牌上,值日牌应悬挂在明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