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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离职
2007-07-21 10:11:00
第四十八条 离职人员应提前通知公司,提前时间按《劳动合同》办理。经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移交工作应于三日内办妥。
第五十条 各项辞交签注,按照部门承办人员在《职工离职单》上签注即可,必要时得另造辞交清单或清册。
第五十一条 离职人员需移交,应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替人时,应以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确定后再转交,无人可派时,应由其直属主管自行接收。
第五十二条 移交手续,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要求更正,如离职人员已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事项有未清者,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第五十三条 离职手续办妥后,准予离职。
第五十四条 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命令停职。
1、因病延长假期超过半年者。
2、违犯法律、法规,成为嫌疑人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五条 被命令停职者的处理。
1、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半年(即6个月)内未能痊愈,予以免职或解雇。
2、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免职或解雇。
第五十六条 员工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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