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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辆管理办法

2007-07-21 10:03:00


  第三十二条 为了能有效的使用车辆,使车辆管理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车辆出车,根据“派车单”做出合理安排,除总经理办公室外任何人无权派车和私自用车。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在总经理办公室处填妥“派车单”,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方可出车。如情况特殊,事后补批。
  第三十五条  司机根据行车的码表数补填好“派车单”上的码表数,凭“派车单”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司机必须将每月耗油总量和行驶里程总数交财务部核实,以防浪费。
  第三十七条  司机每日出车应在总经理办公室填好“行车记录表”,做好每月核查工作。完全不合理的里程数应由司机负责一切费用。
  第三十八条  车辆需要进行维修,应事先报告总经理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能私自将车辆送出维修,否则费用自负。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按时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遭至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第四十条 发货车出车时间一般为17:00之后,但应在次日补填派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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