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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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l、汽车相撞或被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损害者。 4、汽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遂道突然崩塌、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损害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第四十四条 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活通知公司并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肇事发生后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勘查现场时尤应注意肇事原因、车号、驾驶员损害情形、伤亡人员及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六条 行车肇事责任明确后,如当事双方愿意和解,需当场查明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和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 肇事后驾驶员负有刑事民事责任者,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可考虑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辑办外,并即予解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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