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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2007-07-21 10:05:00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l、汽车相撞或被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损害者。
  4、汽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遂道突然崩塌、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损害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第四十四条  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活通知公司并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肇事发生后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勘查现场时尤应注意肇事原因、车号、驾驶员损害情形、伤亡人员及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六条  行车肇事责任明确后,如当事双方愿意和解,需当场查明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和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  肇事后驾驶员负有刑事民事责任者,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可考虑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辑办外,并即予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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